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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二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將其收押,於扣除被告通緝前為本院羈押之期間後,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今延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且有再延長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三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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