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蔡世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