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重訴,36,2015050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大銘
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律師
高奕驤律師
徐履冰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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