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重訴,57,2006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因另案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5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