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重訴,88,200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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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號1樓(
選任辯護人 李明洲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律師
被 告 甲○○
押)
選任辯護人 陳長甫律師
被 告 丁○○
押)
選任辯護人 林永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乙○○、甲○○、丁○○均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甲○○、丁○○因強盜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強盜殺人之罪嫌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

本院於羈押3 月之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等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95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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