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重附民,45,2010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原 告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許慧如律師
被 告 丙○○
上一人之
破產管理人 乙○○律師
甲○○
上被告因本院93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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