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重附民,87,2006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重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二八三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二八三號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就被告甲○○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德 民
法 官 陳 芃 宇
法 官 孫 曉 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 錦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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