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重附民,92,200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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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盈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棟
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律師
被 告 乙○○
甲○○
己○○
丁○○
戊○○
丙○○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重附民字第92號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袁以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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