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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61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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