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朱兆銓
複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林俊宏律師
許德勝律師
被 告 甲○○
己○○
上一人之
破產管理人 蔡正廷律師
丁○○
乙○○
戊○○ 台北市○○○路○段97巷5號
上被告等因本院93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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