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附民,149,2006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乙○○
甲○○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丁○○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曾正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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