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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四維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四六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訴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桂英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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