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附民,258,2006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聯經出版實業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自字第18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94年度自字第181號被告聯經出版實業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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