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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美達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藍美鳳
被 告 甲○○
丁○○
金明生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290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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