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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94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同年月
十五日所為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二二-一A0000000號、二二-一A0000000號處分(原舉發案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停交字第一A0000000號、一A0000000號、一A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均撤銷,均發回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車牌號碼DEY-六一九號輕型機車雖係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然異議人約於民國八十八年至八十九年間,即已因另案通緝中,未再使用該輛輕型機車,其最後一次騎乘上開輕型機車後,雖係將該車停放在臺北市○○路○段附近,惟非臺北市○○路○段三0巷八弄一三號處,且上開輕型機車嗣後已不見蹤跡,直至接獲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始知其所有之上開輕型機車遭人移至上開違規地點,經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後,原處分機關仍認異議人有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停車之行為,並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異議人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元。
再者,其雖曾設籍在臺北市○○區○○街一二一號,然其實際上並未居住在該處,復已遷出上址,原處分機關非僅未將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送達至異議人遷移後之新址,復未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予異議人收受。
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應得於二個月內依基準表進行裁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條及第一百十條規定,屬於書面處分之一種,應按同法第一章第十一節送達之規定合法送達受處分人始生效力。
準此,處罰機關之裁決程序,應以行為人經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之送達後,無正當理由未於應到案日期前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時,方有適用,如未合法送達舉發通知單,行為人自無從於裁決前申訴及表示意見,原處分機關即不得逕行裁決處分。
三、訊據異議人甲○○堅決否認有上開違規行為,辯稱:其並未將上開輕型機車違規停放在上開地點,且未曾收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語。
經查:本件如附表所示裁決書所憑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經原舉發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先後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同年月十九日及同年月二十日分別製單逕行舉發後,固均係依車主亦即異議人之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街一二一號」而為送達,並無退回之紀錄,有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北市停四字第0九五三0七二四四00號函一份暨函覆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三份附卷可稽,然異議人早在原舉發機關送達本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前,已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即已遷出上開送達地址,遷入「臺北市○○區○○街五四巷二弄四號二樓」,嗣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遷至「臺北縣深坑鄉○○路一九六號十樓」迄今,此亦有異議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及遷徙紀錄資料各一份在卷足憑,本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自應向異議人該時之戶籍地址「臺北縣深坑鄉○○路一九六號十樓」而為送達,始為合法,原舉發機關未察,逕向異議人上開舊址送達,即難謂為合法,原處分機關自不得逕予裁罰。
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原舉發機關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既未合法送達予異議人收受,原處分機關自無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予以裁罰之餘地。
是以,姑不論異議人辯稱其並未將上開輕型機車違規停放在上開地點,係遭他人擅自挪移一節是否屬實,原處分機關上開裁決程序,於法要有未合,自應由本院撤銷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另行合法送達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再行循相關程序處理,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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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裁 決 日 期 │裁 決 書 編 號│違 規 時 間│違 規 地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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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九十四年十二│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九十年六月六日│臺北市○○路○段三│
│ │月十四日 │A0000000號 │上午十時許 │0巷八弄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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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九十四年十二│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九十年六月十一│ │
│ │月十五日 │A0000000號 │日上午十時十五│同上 │
│ │ │ │分許 │ │
├──┼──────┼───────────┼───────┼─────────┤
│ 三 │九十四年十二│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九十年六月八日│同上 │
│ │月十五日 │A0000000號 │上午九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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