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交聲他,1,2006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聲他字第1號
被 告
即聲請人 甲○○○○○○ ○
30歲民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經衛生署桃園醫院診斷,感染HIV病毒(即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惟國內並未提供治療予居留在台之外籍人士,因此迫切需要出國尋覓適當治療,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經查,本案被告所涉之公共危險案件,雖經辯論終結,惟尚未宣示判決,且被告為巴西籍人,若因其出境而滯留他國不歸,自足影響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

又依聲請人聲請意旨以觀,其所述之因疾病須出國治療等情,衡諸國內醫療機構健全、醫療技術成熟,足供被告疾病之治療,況本國醫療制度並未限制在台外籍人士接受治療。

是本院認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之保全原因及必要性,聲請人所請解除限制出境,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慧芬
法官 郭惠玲
法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