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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76第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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