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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丙○○
甲○○
上列被告丙○○等因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64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王幸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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