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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甲○○因95年度交易字第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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