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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7歲民
中心
上列被告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3月1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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