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易,448,2006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乙○○因業務侵占案件,公訴人於民國95年3月21日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袁以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