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易,476,2006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536號、第20964號、第22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志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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