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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536號、94年度偵字第20964號、94年度偵字第2207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爰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丁○○(另結)係恆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一二O號五樓,設立登記日期: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下稱恆生公司)之總經理,為恆生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掌管恆生公司之財務及經營決策,恆生公司於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取得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可,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惟並未取得證券商之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丙○○(另結)自九十二年五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五月間止,受丁○○延聘,擔任恆生公司總監,掌理恆生公司業務部門,負責恆生公司位於臺北市中正區○○○路○段五十號二樓200B室之分處業務,另甲○○(化名江晴晴、Vivian)自九十三年三月間起,擔任恆生公司講師,負責為恆生公司業務員講授股票基本概念,並於丁○○、丙○○等業務主管不在恆生公司時,負責保管乙○○等業務員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自客戶所收得欲繳回恆生公司之股款,乙○○(化名高泓)自九十三年四月起擔任恆生公司業務員,負責恆生公司客戶之開發及業務之推展。
詎丁○○與丙○○、甲○○、乙○○與王庭瑄、吳佩穎、自稱「林全」、「呂曉曉」、「林佩榛」、「成敏」、「林宏榕」、「鄒筱唯」、「林美惠」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均明知恆生公司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證券商之許可證照,不得為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竟基於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之共同犯意聯絡,由丁○○負責提供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交由丙○○及「林全」帶領、監督之業務員乙○○等人,利用丁○○提供之投顧會員名單、工商電話簿及丙○○購買而得之個人基本資料,以電話與不特定之客戶聯繫,而乙○○亦以此方式聯繫客戶,並進而推銷、販售再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再生緣公司)、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麒泰公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尖端公司)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恆生公司業務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價格,由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員,將如附表所示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推銷、販售予如附表所示之客戶),而經營證券業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並供稱:恆生公司員工聯絡名冊內「高泓」是伊本人,伊確實有推銷尖端公司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給趙雲青、鄧寶鳳及羅翊心等情,核與證人羅翊心於偵查中結證稱:九十三年八月有向恆生公司購買台灣尖端公司未上市股票,是向高泓買的,高泓寄給伊的資料信封袋上有恆生的字樣,股票是高泓交給我等語(詳偵查卷第二七三頁),及證人趙雲青於偵查結證稱:九十三年五月有向恆生公司高泓買台灣尖端公司股票一張,是恆生公司寄了一本DM給伊,伊將定金將給高泓,高泓拿股票給伊等語(詳偵查卷第二六O、二六一頁)均相符,另證人趙雲青並提出印有恆生公司高泓的名片一張為證(詳偵查卷第二七八頁),且羅翊心、鄧寶鳳及趙雲青確認單上均載明承辦人為「高泓」(詳扣案證物壹─二第三頁、壹─十六第二頁、第三頁、第四頁、第五頁),而被告乙○○亦不否認有向此三人推銷並販售台灣尖端公司等股票,是被告乙○○有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甚明。
二、按恆生公司雖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取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營業取得,此有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執照(詳偵查卷第一五四、第一五五及第一五七頁),惟依規定僅能「接受委任,業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及其他經證期會核准之有關業務,而恆生公司並未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證券商之許可,故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被告乙○○明知恆生公司僅取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許可,未許得證券商之許可,竟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是被告乙○○顯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論罪,且被告乙○○與被告丁○○、丙○○、甲○○與未經起訴之王庭瑄、吳佩穎、自稱「林全」、「呂曉曉」、「林佩榛」、「成敏」、「林宏榕」、「鄒筱唯」、「林美惠」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乙○○坦承犯行、販售張數未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再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刑案紀錄表一紙可憑,被告受此審判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至扣案物品,皆為恆生公司所有,非被告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慧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楊志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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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業務員│價 格│股 票│股 數│客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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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 │92年5 │呂曉曉│每股56元│再生緣公│2,000 │仇鴻友│
│ │月14日│ │共112000│司 │ │(以其│
│ │ │ │元 │ │ │配偶陳│
│ │ │ │ │ │ │秀戀名│
│ │ │ │ │ │ │義購買│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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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 │92年5 │王庭瑄│每股58元│再生緣公│4,000 │范揚律│
│ │月27日│丙○○│共232000│司 │ │ │
│ │ │吳佩穎│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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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 │92年12│李佩榛│每股65元│尖端公司│2,000 │許清安│
│ │月31日│ │共130000│ │ │ │
│ │、93年│ │元 │ │ │ │
│ │2月4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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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 │93年1 │李佩榛│每股65元│尖端公司│4,000 │蘇佩聰│
│ │月7日 │ │共260000│ │ │ │
│ │、2月 │ │元 │ │ │ │
│ │23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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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 │93年1 │李佩榛│每股65元│尖端公司│3,000 │謝孟通│
│ │月6日 │ │共195000│ │ │ │
│ │、2月2│ │元 │ │ │ │
│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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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 │93年1 │成 敏│每股62元│尖端公司│5,000 │王雅慎│
│ │月12日│ │共310000│ │ │ │
│ │、1月 │ │元 │ │ │ │
│ │14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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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㈦ │93年2 │李佩榛│每股65元│尖端公司│3,000 │張家繽│
│ │月3日 │ │共195000│ │ │ │
│ │、18日│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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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㈧ │93年2 │李佩榛│每股65元│尖端公司│1,000 │劉富珍│
│ │月10日│ │共65000 │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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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㈨ │93年2 │李佩榛│每股62元│尖端公司│2,000 │林慧娟│
│ │月20日│ │共124000│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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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㈩ │93年2 │李佩榛│每股65元│尖端公司│1,000 │陳智群│
│ │月25日│ │共65000 │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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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3 │李佩榛│每股69元│尖端公司│10,000│劉文隆│
│ │9日、 │ │共69000 │ │ │ │
│ │25日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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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4 │李佩榛│每股69元│尖端公司│1,000 │何道安│
│ │月19日│ │共69000 │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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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4 │乙○○│每股69元│未載 │2,000 │鄧寶鳳│
│ │月21日│(化名│共138000│ │ │(起訴│
│ │ │高泓)│元 │ │ │書誤載│
│ │ │ │ │ │ │為鄧賽│
│ │ │ │ │ │ │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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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7 │林宏榕│每股58元│麒泰公司│2,000 │張美美│
│ │月16日│ │共116000│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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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5 │李佩榛│每股69元│尖端公司│5,000 │陳連豐│
│ │月5日 │ │共345000│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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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5 │李佩榛│每股69元│尖端公司│1,000 │郎慶昌│
│ │月14日│ │共69000 │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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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5 │李佩榛│每股69元│尖端公司│2,000 │張永昌│
│ │月24日│ │共138000│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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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5 │乙○○│每股69元│未載 │1,000 │鄧寶鳳│
│ │月21日│(化名│共69000 │ │ │(起訴│
│ │ │高泓)│元 │ │ │書誤載│
│ │ │ │ │ │ │為鄧賽│
│ │ │ │ │ │ │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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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5 │鄒筱唯│每股69元│尖端公司│2,000 │陳正敏│
│ │月24日│ │共138000│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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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5 │乙○○│每股69元│尖端公司│1,000 │趙雲青│
│ │月25日│(化名│共69000 │ │ │ │
│ │ │高泓)│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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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7 │林美惠│每股58元│麒泰公司│2,000 │高啟耀│
│ │月2日 │(化名│共116000│ │ │ │
│ │ │林莉)│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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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7 │李佩榛│每股58元│麒泰公司│1,000 │劉富珍│
│ │月6日 │ │共58000 │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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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7 │林宏榕│每股58元│麒泰公司│2,000 │張美美│
│ │月16日│ │共116000│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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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7 │未載 │每股58元│麒泰公司│5,000 │黃和金│
│ │月26日│ │共290000│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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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7 │乙○○│每股58元│未載 │2,000 │鄧寶鳳│
│ │月27日│(化名│共116000│ │ │(起訴│
│ │ │高泓)│元 │ │ │書誤載│
│ │ │ │ │ │ │為鄧賽│
│ │ │ │ │ │ │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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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8 │李佩榛│每股58元│尖端公司│4,000 │蘇佩聰│
│ │月12日│ │共232000│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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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8 │乙○○│每股58元│尖端公司│20,000│羅翊心│
│ │月19日│ │共116000│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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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8 │李佩榛│每股69元│尖端公司│3,000 │詹炳霖│
│ │月27日│ │共207000│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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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9 │李佩榛│每股69元│尖端公司│10,000│黃和金│
│ │月6日 │ │共69000 │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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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5 │鄒筱唯│每股69元│尖端公司│2,000 │呂芳伯│
│(起│月21日│ │共138000│ │ │ │
│訴書│ │ │元 │ │ │ │
│漏載│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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