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易,529,2006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5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38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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