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易緝,24,200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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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緝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涉犯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 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被告到庭,顯被告已經逃匿,自應依法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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