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緝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午○○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以及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午○○共同連續意圖營利違反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之規定,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附表三(扣除編號三徐敏娟、鄭家樑主動提供經扣押之個人資料各貳冊不予沒收外)之扣案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邱帝皓(原名邱聖鑌)係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路五0一號三樓之耐而益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耐而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簡美姬為耐而益公司之董事兼會計,負責登錄業務人員招攬業務之數量、金額及製作相關會計傳票業務,而游惠玲、羅吉玄(以上四人業經判決確定)、午○○三人均在耐而益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招攬客戶販售國內企業及個人資料業務,黃宗聖(業經判決確定)則在耐而益公司擔任電腦工程師,負責以電腦程式整理、篩選該公司蒐集之國內企業及個人資料,製成電腦報表、名條貼紙或以電子檔儲存於磁碟片、光碟片及將客戶所需資料託交快遞公司交貨等業務,而耐而益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為電腦設備安裝業、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一般廣告服務業、徵信服務業、一般百貨業、國際貿易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等,且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復向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申請取得「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可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該公司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起,即利用替客戶分析、列印資料之際,擅將國內企業、個人私密資料私自留存運用,或利用以自行撰寫之電腦程式,由經濟部商業司工商登記網站及縣市工商資料庫網路系統下載工商名錄資料加以整理運用,或由中華徵信企業名錄、獅子會會員名錄或扶輪社會員名錄等書籍中摘錄其會員資料,亦或與同業交換等方式蒐集國內企業、個人私密所得資料,以此方式而取得之資料共計約四千二百多萬筆。
又邱帝皓等六人明知該公司蒐集及利用電腦處理之個人及工商資料中「姓名」、「住址」、「以前地址」、「住家電話」、「電子郵遞地址」等類別資料,均係應受個資法保護之個人資料,亦明知依個資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利用,須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一定要件者,始得為之,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連續以每筆新臺幣(以下同)零點二至一元不等之價格,分別透由游惠玲以化名「高愛玲」名義,對外招攬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羅吉玄則化名「羅家華」名義,與午○○對外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後,即將客戶所需求的資料以電話(○二)00000000傳真至耐而益公司或以(○二)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告知邱帝皓,再由邱帝皓指示黃宗聖以電腦程式依客戶需求進行資料篩選及整理,並列印成電腦報表、名條貼紙或將資料以電子檔案儲存於磁碟片或光碟片中,簡美姬或黃宗聖再聯繫宅急便、全球商務有限公司等公司快遞人員,將前揭資料送至指定地點交付予客戶,客戶則以支票付款或由快遞人員代收貨款後,每半個月結算一次方式,由上揭代收貨款公司將款項匯入慶豐商業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0號耐而益公司帳戶,嗣再由簡美姬統計業務人員招攬業務數量、金額,扣除紙張、列印、快遞等成本後,將販售資料所得與業務人員五五拆帳朋分,計以此方式攫獲之不法利益所得約二百餘萬元,邱帝皓、游惠玲、羅吉玄、午○○、黃宗聖及簡美姬等六人,販售前述個人及工商企業私密資料予不特定客戶後,致使個人資料所有人申○○、乙○○、己○○、丑○○、未○○、卯○○、子○○、沈欐綺、甲○○、巳○○、辰○、丙○、庚○○、汪昌林等人,均因個人私密資料遭外洩利用,屢接獲行銷或展業電話、廣告文宣及簡訊,甚有接獲詐騙集團之詐騙及恐嚇電話,造成生活不便與恐慌,致生損害於申○○等人,嗣經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提出告訴,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前往耐而益公司及邱帝皓住處進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案經申○○、乙○○、己○○、丑○○、卯○○、子○○、甲○○等人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於本院審理中追加巳○○、辰○、丙○、庚○○、汪昌林等人之告訴。
三、處罰條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另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六人共同基於前開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將寅○○、壬○○、戊○○、丁○○、沈欐綺、癸○○、辛○○等人之個人資料,以前開方法販賣予客戶,致生損害於寅○○等人,因認被告等人此部分亦涉犯上開罪嫌云云。
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告訴人寅○○、壬○○、戊○○、丁○○、沈欐綺、癸○○、辛○○告訴被告午○○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依第三十三條處罰,而依同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寅○○、壬○○、戊○○、丁○○、沈欐綺、癸○○、辛○○於本院均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如有前項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鍾淑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 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 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 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第二十三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 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二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三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四 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第三十三條
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或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游惠玲所招攬之客戶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臺北分行徐敏娟、恆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鄭家樑、安泰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員、保誠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員、新光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員、渣打銀行行員、國泰世華銀行行員、花旗銀行行員、馬殿洋酒方婷、鴻揚投資顧問公司莊宗翰、領先投資顧問公司游凱岑、某酒店王先生及陳文誠、泛亞人力銀行李易穎、寶芝林公司臺中分公司李小姐、超級小天才李惠真、統一期貨張勝傑、喜福婚友張伶、臺灣金融行銷公司林惠雀、富鼎投顧陳妙姿、優捷勝股份有限公司黃郁雯、台新銀行陳策政、資優文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郭進安、陳至壕、精準育樂有限公司張靖瀅、宜禾通路整合行銷公司李如彬等客戶。
附表二:羅吉玄、午○○所招攬之客戶
羅吉玄招攬荷蘭銀行王鴻文、吳鴻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高先生(電話:0000000000)、臺中黃先生(電話:00000000 00)、永豐黃凱文(電話:0000000000)、臺鴻簡小姐(電話:0000000000)、郵采張先生、蘇治平等客戶。
午○○招攬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鍾東霖、時代資訊管理顧問公司洪懷祖、臺灣人壽廖小姐、誠泰創投陳國華、謝易澄、國泰世華銀行王嘉鎂、億昌企管許環山及邱保泰等客戶
附表三:當場查獲之扣案物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所有人 │
├──┼─────────────┼─────┤
│一 │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二套│邱帝皓 │
│ │電腦(含主機、鍵盤、滑鼠、│ │
│ │螢幕)四套、電腦(含主機二│ │
│ │臺、鍵盤、滑鼠、螢幕)、電│ │
│ │腦主機 │ │
├──┼─────────────┼─────┤
│二 │支票存根、存摺影本各乙冊、│同上 │
│ │存摺影本七頁、耐而益公司登│ │
│ │記相關資料影本、九十一年現│ │
│ │金簿、總分類帳、日記帳各乙│ │
│ │份 │ │
├──┼─────────────┼─────┤
│三 │徐敏娟、鄭家樑主動提供經扣│同上 │
│ │押之個人資料各二冊 │ │
├──┼─────────────┼─────┤
│四 │交易資料十六頁、送貨單十二│同上 │
│ │頁、託運契約單四十頁、帳務│ │
│ │資料、託運契約單乙冊、名片│ │
│ │二張、出貨單乙頁、帳本六冊│ │
│ │小六名單二十二頁、小五名單│ │
│ │乙冊、客戶退貨資料七冊、準│ │
│ │備出貨乙冊、代收票據紀錄簿│ │
│ │乙冊、代收貨價空白信封四個│ │
│ │、傳真資料十一頁、記事本乙│ │
│ │冊、客戶名單統計表五頁、出│ │
│ │貨單一頁、檔案處理指令九頁│ │
│ │、統一發票(九三年五、六月│ │
│ │)乙本、帳冊乙冊、收據乙冊│ │
│ │、藥局支票九頁、電信費帳單│ │
│ │二五頁、聯絡簿乙冊、統一發│ │
│ │票七冊、訂購憑證等資料乙冊│ │
│ │、出貨單、請款單乙份、估價│ │
│ │單乙冊、送貨資料乙份、客戶│ │
│ │等個人資料乙份、合約書、相│ │
│ │關資料十一頁、八十九年薪資│ │
│ │表乙冊、寄送資料十四頁羅家│ │
│ │華名片十二頁、客戶電話三冊│ │
│ │、統計表十頁 │ │
├──┼─────────────┼─────┤
│五 │高愛玲、黃宗聖、午○○、簡│同上 │
│ │美姬、邱聖鑌名片十五盒、名│ │
│ │片資料二份 │ │
├──┼─────────────┼─────┤
│六 │光碟片(四片)及磁碟片(乙│同上 │
│ │片)乙袋、三點五吋磁碟片八│ │
│ │片、光碟片六三片 │ │
├──┼─────────────┼─────┤
│七 │自扣押電腦(編號:貳─53─┤同上 │
│ │)、磁碟片及光碟片(編號:│ │
│ ├─6)檔案列印之個人、工商 │ │
│ │料摘要、工商名錄資料五箱、│ │
│ │空白標籤五箱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