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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一0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黃色藥錠拾顆(驗餘淨重貳點壹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耀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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