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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11室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貳拾肆點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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