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簡,889,2006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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