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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由合議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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