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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簡字第704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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