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聲,357,2006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5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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