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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381號 ),扣案經警查獲並鑑驗明確之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驗餘淨重0.1618公克,見上開偵查卷第3頁附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影本),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經核扣案該MDMA一顆,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錦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靖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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