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自更(一),12,2007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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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更(一)字第12號
自 訴 人 庚○○(SHIEH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VAINO HASSAN SPENCER等偽造文書等案件,
追加戊○○等為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庚○○應於收到本裁定起10日內補正被告戊○○、己○○、乙○○、丁○、甲○、丙○○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與如附件所示被告具有相牽連案件關係之事實及證據,逾期即予駁回。

理 由

一、按「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庚○○於自訴如附件所示被告後,追加自訴被告戊○○、己○○、乙○○、丁○、甲○、丙○○與渠等有共犯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惟並未具體指明伊等之犯罪事實及提出證明伊等犯罪之證據,依上揭規定,自有命其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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