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自更(一),5,2007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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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更(一)字第5號
自 訴 人 甲○○
自訴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廖學興律師
上列被告等加重誹謗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丙○○於辯論終結後提出「刑事陳報狀」為辯解,且尚有其他待調查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零分於本院第十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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