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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莊乾城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10月19日將被告羈押且自98年12月1日起至99年2月21日止,將被告甲○○借執行刑罰而予開除,並分別自99年4月10日、99年6月10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茲於99年8 月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合議庭訊問後,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有羈押必要,爰自99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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