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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紹紘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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