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訴,1995,20071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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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詹基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乙○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乙○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15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且於96年3 月9 日、同年5 月8 日、7 月9 日、9 月12日分別裁定自96年3 月15日、同年5 月15日、7 月15日、9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茲經乙○提訊被告後,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且經乙○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在案,非予羈押,顯難繼續審理、執行,是上開應予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6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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