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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樓
(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11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95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涉偽造文書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經二次通緝到案,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5年3月23日裁定羈押在案。
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5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扣除被告前於88年5月20日執行羈押,至88年8月5日另案執行之羈押期間)。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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