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重訴,49,2010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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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張睿文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睿文律師
吳忠德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程巧亞律師
被 告 己○○
丁○○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貴森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紹紘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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