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附民,120,200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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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一二0號
原 告 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襲靜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易緝字第一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劉煌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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