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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之2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危險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
二、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乙○○係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三號公共危險刑事案件之被告,有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三號刑事判決附卷足憑,並非因該件犯罪受有損害之人,揆諸上開說明,不得於該件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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