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附民,46,2006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十五號常業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