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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4年度易字第15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甲○○於本院95年度易字第1581號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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