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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易字第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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