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交易,601,200711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易字第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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