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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14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6年9 月12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自裁字裁40-A00WQW13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人行道乃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此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之規定即明,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人行道不得臨時停車,是汽車駕駛人如在上揭禁止臨時停車之人行道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處新台幣(下同)600 元以上1,200 元以下罰鍰。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號0613-QD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96年7 月29日晚上6 時37分許,因停放在臺北市○○街6 號之騎樓人行道上,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王聖文拍照取證及指揮拖吊業者予以拖吊,並以上開車輛有違反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行為,掣單舉發。
嗣受處分人雖於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惟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受處分人確有前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乃於同年9 月12日,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900 元。
三、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件舉發地點為異議人娘家之地下停車場出入口斜坡通道,並非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且舉發當時,伊通街人車往來稀少,交通大隊在無阻礙交通之虞之街道巷弄間執行拖吊職務,實令人懷疑有圖利拖吊業者之嫌,又異議人曾於95年12月24日晚上6 時許,在同一地點舉發一輛黑色BMW 自小客車,當時管區員警及拖吊大隊均表示,該處為私人所有空間,並非禁止停車處所,異議人遂認為該處並非不得停車之處所而停車,卻遭員警開罰及拖吊,顯有違反平等原則,且拖吊當時,一旁黃線處亦停放一輛小貨車,員警卻對此置之不理,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四、經查:
(一)異議人所有上開車輛,確於前揭時間停放在前開處所,此為異議人所是認,並有現場採證照片6 張在卷(見本院卷第36至37頁)可稽。
而依上開採證照片所示,上開處所確係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依上開規定,係屬人行道而不得臨時停車,此與該處騎樓所在房屋是否係異議人或其娘家家人所有,並無關涉,是異議人辯稱該處所係其娘家之地下停車場出入口斜坡通道,並非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自無可取。
且依上開採證照片所示,異議人在上開騎樓違規臨時停車,其停放之位置幾已將上開騎樓通道完全堵塞,所留通道甚為狹窄,依一般行人通行騎樓所需之空間判斷,顯已造成用路人通行該處騎樓通道之不便,影響一般行人之用路權益,是異議人空言臆稱其本件違規停車行為並無阻礙交通之虞云云,顯不足採;
而本件舉發及拖吊行為,既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所屬員警依上開交通法令規定,依法拖吊並製單舉發,異議人指稱本件拖吊舉發行為有圖利拖吊業者之嫌等語,自屬無據。
(二)又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8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平等原則。
是基於事理本質,相同事件固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任意為差別之待遇,然在法治國家,遵守法規為每一國民之責任,自不得以他人或自己過去之違規行為未被取締,即執為自己亦可以不遵守規定之適法理由,否則即係曲解前揭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真義,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故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其他人民自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而授予利益。
是異議人指摘其於95年12月24日晚上6 時許,曾因有一輛BMW 自小客車停放在上開同一處所卻未被取締,及於本件舉發當日,在其前開違規停車處所旁另有一部小貨車違規停放在黃線上,亦未遭取締等情,縱認屬實,均不能據為異議人本件免罰之依據;
其以上開理由為據,指稱係因誤認上開處所得臨時停車,而於該處停車,自亦無從據為免責之理由。
五、綜上,本件異議人確有前揭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事實,已堪認定。
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900 元,核無違誤,異議人提起本件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並返還其因本件拖吊行為所支付之拖吊費及車輛保管費共1,200元,均為無理由,應將其異議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勇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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