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交聲,1303,200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303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二字第裁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罰鍰。

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次按「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倪正祥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酒後駕車之規定,應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惟未依限參加,舉發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據此製單舉發受處分人有「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汽車駕駛人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於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講習者」之違規,受處分人不服,提出陳述,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違規事實明確,就「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違規部分,以北市裁二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處罰鍰一千八百元,就「汽車駕駛人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於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講習者」之違規部分,以北市裁二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處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受處分人不服,提出本件異議。

其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酒後駕車違規之部分,辦理裁罰事宜時,北區監理處承辦人員告知這樣就可以了,受處分人不知道要參加講習。

又受處分人戶籍地址只有年邁重聽之雙親,即使郵差按電鈴也不一定收得到通知,是本件舉發有誤云云。

三、本院之判斷:㈠受處分人坦承確有酒後駕車之違規,且並未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然以前詞置辯,查受處分人自六十四年間起即設籍於臺北市○○路一五二巷三七號二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憑。

而受處分人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酒後駕車之規定,依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由郵政機關依上開受處分人戶籍地址,以掛號郵件送達講習單(講習單號第00000000000000號),通知受處分人於九十五年二月八日接受講習,該講習單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送達於受處分人,由受處分人本人簽收;

因受處分人未接受講習,原處分機關乃予舉發並再次通知參加講習(講習單號:第00000000000000號、舉發通知書號碼:第000000000號),該等講習單、舉發通知書,均經郵政機關於九十五年五月四日向受處分人上開戶籍地址送達,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而將該文書寄存於青年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一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以為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已於九十五年五月四日發生送達效力,上開各情,有原處分機關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北市交授汽字第0九六三五五一八六00號函檢附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案講習通知既均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受處分人所辯上情,即非可採。

㈡綜上,本件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據此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首開規定,分別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一千八百元、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即無違誤。

受處分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九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