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交聲,1337,2007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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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33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96年9月28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營裁字裁第40-AIM30608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如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關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有不服者,固得向管轄地方法院提出異議,而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未依程序向原裁決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提出異議,卻直接向本院提出異議,其程序上顯有未合,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由異議人向原裁決機關先行提出異議。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19條,裁定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曾正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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