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交聲減,1752,200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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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8 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184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136 號),判處罰金新台幣75,000元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明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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